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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明确学术责任,规范学术行为,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特制订本规范。本规范在学校相关规范内执行,与学校相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学校规范为准。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华中农业大学环境食品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所有实验室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和在室学生)。在实验室工作的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他以实验室名义发表文章的研究人员,也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实验室人员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部门有关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学术伦理建设的规定。实验室人员利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依法均为职务成果,除有协议约定外,知识产权均为实验室所有。实验室师生都有义务保护本室的知识产权,包括:不擅自对外扩散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不擅自对外传播尚未发表的关键技术;不泄露有关商业、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机密;不擅自对外提供自己拥有的实验材料。
(二)实验室师生因毕业、调动、出国等原因离开课题组,必须向原课题组有关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彻底移交记录本、实验数据、实验材料等。离开后若需要继续使用原课题组的实验材料、实验数据、研究成果等,应与原课题组签订有关书面协议后方可进行,不得擅自使用。
(三)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检索文献,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承认他人的学术贡献,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1.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且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准。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和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注明出处。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2.对自己观点形成有重要影响的论著,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3.作品中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等,应力求客观、公允和准确。
(四)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和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和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客观地分析和评价。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要对其评价意见负责,涉密的应该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五)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成果署名者应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来确定合作成果完成单位和作者署名顺序。论文在投稿前应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论文中自己所完成的相应部分承担责任,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负主要责任。其他形式学术成果的完成人应对成果中自己所完成的相应部分承担责任,第一完成人应对整个成果负主要责任。
(六)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对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要发现,应慎重对待媒体宣传。
(七)学术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依照各资助机构的相关规定如实标注获资助情况,并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应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禁止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八)在科研立项、评审、验收和成果鉴定及奖励申报等活动中,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如实申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代他人签名,不得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及相关资料,不得伪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出具的证明。申请科研项目应客观、真实地报告该项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以及完成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目标、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所需经费和有关技术指标等;申请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辅助人员等;严禁在项目申报中未经他人同意,自作主张,填报他人成果和他人姓名以及其它虚报和瞒报行为。项目完成后,不得故意隐瞒关键技术或资料,妨碍后续研究与开发。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应保证单位充分、有效使用该成果,禁止将成果非法据为已有。
(九)在学术评价工作中,应遵循学术规范,实事求是地进行评审和定性。参与各种推荐、鉴定、职称评定、答辩、项目评审、评奖等学术活动时必须秉公持正,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而影响其判断与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公正性。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学术评议,如项目评审、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十)学术评议活动中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如夫妻、亲属、导师与学生、近期的密切合作者等在学术评议活动中应严格回避,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也应酌情回避。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十一)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学术批评不得诋毁名誉、捏造事实和打击报复。
(十二)保密原则。应按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研究进展、学术成果等严格保密。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十三)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及实验伦理等方面的规定。在生物学实验,尤其是涉及到病原、动物和人类的科研活动中,要严格遵守科学伦理和规范。
第四条 实验室师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一)抄袭。在不涉及论文/著作结果、结论部分,完全照抄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成果的行为,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内容而使用他人成果的行为。
(二)剽窃。在涉及论文/著作结果、结论部分,使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成果(包括数据、图表等)而不加说明作为自己的结果,或虽加说明而表述不当,易被误读为作者自己的结果,以及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实验材料的行为。
(三)伪造/篡改数据、文献。伪造或篡改数据、图表、文献等资料,故意选择性地忽略某些数据、图表等资料造成研究结果与事实不符,而导致结论改变的行为。
(四)重复发表。对同一实验数据、方法、样本、图表或论点等在正式出版物上进行两次及以上发表(不包括对同一数据用新方法、新思路进行重新分析,或对已发表的结果与新结果的比较分析)的行为。
(五)伪造学术经历、专家鉴定、证书、签名等材料。伪造学术经历和学术成果,伪造签名用于项目申报、提供推荐信及成果鉴定或其它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相关荣誉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六)署名不当。在研究论文、著作、专利、奖励申请等学术成果中,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而署名,或将对学术成果作出实质性贡献者、贡献单位排除在外,或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署名的行为。
(七)代写、购买、出售学术成果。请他人代写或购买、为他人代写或出售、组织购买或组织出售论文等学术成果的行为。
(八)违反保密规定。违反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研究进展、学术成果等对外泄露的行为。
(九)违反科学实验的伦理。在实验材料的获取、实验范围、实验对象的知情权、实验活动的开展等方面违反相关的规定、约定或准则的行为。
(十)其他。由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校内委员及实验室正副主任组成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小组,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其职权如下:
(一)负责实验室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督促检查;负责制定和解释实验室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
(二)受理涉及实验室人员的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对有关学术道德的举报或发现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向校级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向实验室人员通报校级学术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六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举报及接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向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小组举报本办法适用对象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要求书面形式,鼓励实名举报。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小组在接到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后的当天填写举报接收书。
(二)受理与立案。原则上在接收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小组召开会议,根据举报内容及初步证据,讨论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并上报至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
决定立案,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签署立案书,将立案书送达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采取适当措施阻止学术不端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
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不予立案,对实名举报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三)成立调查组。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成立调查组,独立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组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专家三至五人组成,组长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指定。主任参加调查组的,由主任担任组长。
调查组人员确定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应召集调查组成员会议,拟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的主要任务与要求。
调查组成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举报人、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的回避。调查组成员的回避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
(四)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举报人、被调查人及证人的人格,保护其合法权益。
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及相关知情人有义务配合调查,向调查组说明事实、提供证据,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证据包括被调查人的陈述或辩解、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调查组应分析有关证据,认真鉴别,防止错证和伪证。所有调查活动均需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员签字。
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立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影响巨大的案件,经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期限。
(五)调查中止。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接受调查的,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调查。中止调查的期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六)调查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调查:
1在调查中发现案件立案依据不实,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2经过延期但仍未取得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质性证据。
3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应作出调查终结书,同时通知实名举报人。
(七)形成事实认定材料。调查组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完成事实认定材料初稿的撰写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召集调查组成员和秘书充分沟通、讨论和完善事实认定材料,并由调查组全体成员共同将最终形成的事实认定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
被调查人如果同意事实认定及应承担的责任,应签署同意意见并签名;如有非原则性的不同意见,可在事实认定材料上作出相关说明后签署同意意见并签名。
被调查人对调查组出具的事实认定材料不服的,自事实认定材料与其见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和新的相关证据。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在收到复议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复议申请。对于受理的复议申请,按规程进行补充调查。
(八)撰写调查报告。事实认定材料经被调查人签字后,调查组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和内容、调查过程、调查结果和证明材料、学术不端行为及严重程度、学术不端行为在被调查人获益中发挥作用的认定、被调查人态度、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等。
(九)酝酿处理建议。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对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取证及事实认定等工作完成后,组织召开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讨论处理建议时应有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且作出的处理建议必须经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处理建议一般应在立案后五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
(十)作出处理决定。经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建议,报学校办公会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应于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交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同时送达当事人、通知实名举报人。
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三十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举报人如认为处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十一)公告。处理决定应在学校网站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经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十二)保存与保密。各程序文件、原始记录、材料及证据等均应及时归档和保存,保管期限五年。
在学校对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事件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的教职工、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罚。1学术处理:责令重新答辩申请学位;暂缓申请学位答辩资格;撤销学位,注销学位证书。2人事处理: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暂停招收研究生资格;取消导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解除聘用合同。3人事/纪律处分:对教职工的人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见《华中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细则》。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同时移交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处理。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理:1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3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理:1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2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3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4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5已发生过学术不端行为并受过处罚,再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6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四)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并予以撤回。如果当事人的学术不端行为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权益,责令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在职务/职称评聘、项目申报和考核评估等环节,如查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取消当事人当年申报或评审资格。
各种学术不端行为除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细则》予以相应处罚外,同时对当事人因该学术不端行为获取的各种荣誉和利益依法予以取消。
(五)对于在华中农业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立即取消其在我校访问或进修的资格,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鉴于科学研究是有风险的探索性工作,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非恶意的错误和对数据、方法、概念的误解或误用,不应列入学术道德问题的范畴。
第九条 涉及到侵犯实验室知识产权的行为,处理办法参照“环境食品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环境食品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015年5月19日